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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时间:2023-11-14 10:38:29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通用6篇)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通用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协议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通用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1

为了把校园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各校级学生组织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火灾、失窃、公物损坏、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全体学生的安全,保证日常工作和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特与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范围

本组织的办公室、办公设备、固定资产、财产、档案。

二、目标管理责任要求

(一)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组织目标管理当中,各组织的第一负责人作为责任人负总责。各组织要要建立健全管理小组,做到年初有计划,月月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各组织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办公室、办公设备、固定资产、财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要层层建立负责制度,责任到人;把责任制与集体、学生干部的荣誉和利益结合起来,严格做好管理与奖惩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本组织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财产、档案等要认真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负有管理责任,如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况,由各组织自行支付,并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处罚。

(四)各学生组织要对本组织使用和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人员、场地、设备、资产、财产等进行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五)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报告,并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六)使用校团委的公共场所、物资、设备等的要做到文明使用、人走灯灭、安全管理、确保无损坏。

(七)对本组织的学生干部要定期开展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

三、检查评比与奖惩

(一)学期末由各组织按目标管理责任书自查自评,并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上交校团委,责任书签订期满后进行检查评比。

(二)对评比的先进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不合格的组织,取消该组织学生干部下一年度参加“五四评优”的评比资格,并追究第一负责人责任。

四、本责任书有效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责任书的执行不受签订人变动影响,若签订人变动,由继任人对责任书承担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校团委、各校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组织负责人双方各执一份。

学生本人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时间: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内外的人身安全,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由下列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甲方依法承担责任。

1、学校管理制度有疏漏,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省、市安全标准的;

3、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安全教育的;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或其他物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5、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7、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8、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3、学生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不安全事故发生的;

4、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或特殊疾病,学生监护人未告知的;

7、学生突发疾病,学校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原因造成的;

10、学生违反学校纪行与规章制度,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的;、

12、除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的;

13、教职员在校外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引起的;

14、不可抗力造成的;

15、依法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的。

三、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四、协议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3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住校生安全协议书如下: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校为住宿生提供学校食堂用餐条件,并负责监督食堂学生用餐的卫生、质量,为防止学生在校外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或引起食源性疾患,学校规定所有住校生一律不准出校就餐,如家长子女违反或因某种原因到校外就餐而因此发生食物中毒或引起食物疾患事件的,一切后果均有家长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3、住校生住校时间为上周星期天下午5:00到校至本周星期六早7:00后自行回家(放假调整除外),住校生学生到校后至本周星期六放学期间,一律不得私自出校门,因生病或者有特殊事情需要出校门的,必须写请假条经班主任签字或值班主任签字后,交门卫室登记,方可出校。如学生私自翻越围墙或私自混出校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星期六早离校回家,不得在学校留宿,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4、①住校生在校内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管理。按时作息,及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并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②住校学生在校外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此处隐藏3512个字……章):

学生(签字):

监护人(签字):

时间: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6

甲方(学校):

乙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加强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是学校和每一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甲乙双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确保学校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甲方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甲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甲方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乙方,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乙方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乙方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依法全面履行下列相关监护职责:

(一)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教育子女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二)教育子女不随便触摸电器设备;不玩火,不接触易燃易爆物品;孩子外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不在外面过夜;不跟陌生人接触,不与社会上行为不良的人员来往,学会机智巧为、自护自救,防止受骗。

(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法规。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车辆;不驾驶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乙方发现子女吸烟、酗酒、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迷恋网络游戏、网上聊天、进入网吧和营业性歌舞厅等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五)教育子女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不吃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非法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六)教育子女不擅离校园,远离危险地带,不做任何带有危险性的游戏;预防和制止子女到大海、水库、河流、沟渠、池塘地头水柜洗澡、戏水、钓鱼或玩耍。

(七)乙方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做童工;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八)教育子女不带管制刀具进校园;不准参与打架斗殴;不准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不准偷窃、故意毁坏财物;不准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九)发现子女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必须及时告知甲方。

(十)教育子女熟悉报警电话,但切忌随意拨打。火警119,盗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

学生或其监护人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乙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其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方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四、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五、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范围,乙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得无理信访,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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